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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选择理性化:农民的丧葬行为选择研究

来源: 重庆殡葬网  日期:2018-09-19 09:35:5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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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指出,丧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丧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而2009年民政部门发布的《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丧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丧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丧葬资源配置、丧葬服务质量、丧葬救助保障、丧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所以需要思考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国丧葬事业的科学发展。
     “国家法规的强制实施改变了传统丧葬习俗的自然演变。新的法规认为传统的丧葬习俗(土葬)是落后的、封建的、迷信的、愚昧的,对之应加以取缔,并进而提倡一种先进的、现代的、科学的、文明的丧葬规则(火葬)。新的规则以社会精英为主力,以‘话语’为优位,由‘话语’带动出‘政策’,并以‘实践’(practice)为手段,靠着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加以推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丧葬改革整体上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其目的就是要社会成员文明节俭办丧事,而实现此种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火葬,也可以这么说,在政府看来,在中国的大多数地区实行火葬,改革丧葬陋俗,是一种理性选择。那么当前中国农民的丧葬行为选择呈现为何种形态,是否按照理性选择来行事就成为笔者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由于资金、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笔者以2009年8月对于山东省H村的调查为基础,对于农村的丧葬实践的现状、问题及原因细致分析,并提出具体对策,H村共有526户人口,1403人,从1995年至2009年15年间共有12位老人去世,其中1995年至1997年实行火葬之前3年间,共有4位老人去世,1998年实行火葬至今共有8人去世,这些老人都是有儿子送老的人(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在H村“养儿防老”的观念是非常普遍的)。此项研究既能够从农民的行为选择中发现国家认可的丧葬行为存在的漏洞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又能进一步把理性选择理论运用于实际的一种尝试。
     一、农民丧葬行为的感性选择及其变化
     实行殡葬改革前,H村农民主要依据习俗行事,习俗“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行为者自愿地在事实上遵守它,不管是干脆出于‘毫无思考’也好,或者出于‘方便’也好,或者不管出于其他什么原因;而且他可以期待这个范围内的其他成员由于这些原因也很可能会遵守它”。凡伯伦、康芒斯把习俗支配下的行为看作是是非理性支配下的行为,诺斯把习俗称之为非正式制度。习俗是一种有效约束人的行为准则,其可以促使社会成员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他人的可能行为存在明确的预期。在习俗的支配之下,人们的行为选择意识是模糊的,行为选择也没有进入到逻辑层面,这样一种行为选择方式属于感性选择,“感性选择概念还没有人做出明确界定,但就这个概念的一般涵义而言,它被用来指谓那些在模糊的、被动的、尚未进入逻辑思维层面的感性意识活动支配下开展的选择行为”。习俗支配下,农民的具体丧葬行为方式如下:
     “人死后,先停尸三天,家人披麻戴孝,接受亲人、邻里、朋友等的吊唁,并且在这三天之内请乐队吹吹唱唱、布置棺材、挖好墓穴,三天后入土,在入土时,族人和邻居会纷纷前来帮忙,在乐队吹吹唱唱的配合下把人装入棺材,抬往墓穴,在路途中一路烧纸,而家人则披麻戴孝一路跪拜,到墓穴后,先把棺材放在一边,家人披麻戴孝,亲人跪拜,棺材入土,款待亲人与帮忙之人”。
1997年,政府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并且把在大多数地区推行的火葬作为评判农民行为是否合法的准则,在大多数地区,社会成员选择火葬,则行为合法,选择土葬,行为违法。1998年起,当地镇政府开始执行上级政府的指令,严查土葬,并在每个村庄设立一个“线人”,“线人”每举报一个真实土葬的成员就能获取相应的奖励,而选择土葬方式的家庭将会受到惩罚,从而使得农民的丧葬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        国家以强制的方式推行土葬后,农民的行为选择方式变现如下:
     “人死后,先停尸两天多,家人披麻戴孝,接受亲人、邻里、朋友等的吊唁,第三天尸体火化,在这三天之内请乐队吹吹唱唱、布置棺材、挖好墓穴,三天后入土,在入土时,族人和邻居会纷纷前来帮忙,在乐队吹吹唱唱的配合下把骨灰盒装入棺材,抬往墓穴,在路途中一路烧纸,而家人则披麻戴孝一路跪拜,到墓穴后,先把棺材放在一边,家人披麻戴孝,亲人跪拜,棺材入土,款待亲人与帮忙之人”。
从上面的火葬前后的农民的行为选择可以看出,殡葬改革前具体的程序为:人死、守尸、埋尸,殡葬改革后的具体程序为人死、守尸、火化、埋尸。前后的对比可以看出,实行火葬后改变了原有的丧葬结构,即增加了丧葬的构成要素——火化,增加的丧葬构成要素在改变原有的丧葬结构同时,也必然带来人们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政府所引导和推动的变化。农民的丧葬行为选择表面上正在发生着“感性选择理性化”,即农民原有的遵循旧俗行事的、不文明的行为方式正在逐步朝着政府规定的、文明的丧葬行为方式转变。
      二、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读与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偏离
      不难看出,农民的丧葬行为选择方式的变化只是一种表面的理性化,或者只是一种初步的理性化,其只是在原有的土葬的行为选择方式中增加了火葬的环节,其它方面的构成要素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政府丧葬改革的目的则是为了使农民选择火葬的行为方式并且形成与火葬相适应的一套行为习俗。其本身折射出农民行为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读和政府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偏离。
毫无疑问,当前H村农民的行为选择并没有违反法律,即农民在传统丧葬环节中增加火葬的内容是遵守法律的一种表现,但是增加的火葬成分由于没有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一套丧葬习俗,所以其本身属于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读,不但不能够实现节约的目的,反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导致不文明方式的延续。在H村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增添的火葬成分使得办丧事的家庭的成本平均增加了一千元,主要包括运尸费、火葬费等。
“在中国,理性选择一般要通过感性选择或转化为感性选择才能成为广泛的社会实践”。政府的理性选择如果要实现其目的,必须有社会成员的真正参与,而农民的表面的行为感性选择理性化预示着政府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偏离,即理性选择有了社会成员的参与,但是社会成员的参与是一种表面上的参与,其虽然采取了政府所规定的火葬方式,而忽视了与火葬方式相配套的行为方式的建构,即其所选择的手段并非是真正的理性的手段。
农民的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读与政府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偏离是相互作用的,即农民的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读导致政府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偏离的不断加剧,而政府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偏离的加剧则进一步的增大了农民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读。如果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下去,农民无法实现习俗的作用下负担更重,而政府无法实现中国丧葬行为的文明化、节俭化最终目的。
虽然当前农民丧葬行为选择属于表面上的感性选择理性化,属于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读,也体现了政府例行选择感性化的偏离,但是这种行为并非没有意义,因为有许多时候人的行为的规律性“绝不是建立在以某一种被认为‘适用的’准则为取向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也不是建立在习俗之上的,而是仅仅建立在这种事实之上,即参加者的社会行为的方式,从事物的本质上讲一般最符合他们正常的、主观估计的利益,他们以这种主观的看法和认识作为他们的行为的取向”。也就是农民选择这种行为,在他们看来可能最符合他们正常的、主观估计的利益,既继承了习俗中对于逝者的尊敬与哀思,也体现了国家的法律规范。而且就当前农民行为选择的本质讲其仍然属于土葬的范畴,因为其只是在原有的土葬结构中增加了火葬的成分,并没有真正地改变了土葬的习俗,体现了土葬习俗的延续或者说农民行为选择的路径依赖。
     三、农民行为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路径
     真正实现农民行为的感性选择理性化,关键是农民能够形成一套与火葬相关的行为方式。其需要打破习俗的路径依赖,发展出与火葬相关的、既体现政府倡导的文明节俭丧葬的行为方式、又体现农民对于逝者尊敬与哀思的情感的行为选择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注重文明节俭丧葬行为方式的引导与推动、基层组织的积极参与与示范,而且农民的正常的、主观估计的利益行为选择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农民主动建立与执行一套与火葬相关的行为准则。
     1.政府对于文明节俭丧葬行为方式的引导与推动
     农民丧葬行为方式的转变,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展的,或者说,如果没有政府强制的行为引导,农民的丧葬结构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根本没有变化,而政府既然倡导一种理性的丧葬行为,其就需要注重理性行为感性化的过程。就当前来讲,其建立了《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制度的层面对于合理的丧葬行为进行了约定,但是具体的文明节俭丧葬行为方式则没有规定,事实上,文明节俭的丧葬行为方式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水平、宗教信仰等状况的差异也无法真正统一文明节俭丧葬行为方式。但政府可以利用大众媒介等手段宣传文明节俭的丧葬文化,倡导死者火葬之前后的一些丧事的办理方式,并建立相应的、可操作化的奖惩规则,比如对于采用较为文明节俭的方式办理丧事的家庭给予相应的资金的奖赏。当然需要注意的事,由于丧葬行为方式不仅需要花费一定的物质,而且还体现了农民对于家庭成员的哀思与尊敬,所以政府在行为方式的引导上,还应该注重把文明与节俭真正的结合起来,即丧葬方式既体现家庭成员的哀思,又体现政府节俭的精神。目标的达成需要政府对于农民丧葬行为的需求进行调研,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之上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
     2.基层组织积极参与推动与示范
     政府所规定的理性化的丧葬行为及各种奖惩规则,其需要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积极参与,虽然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组织,但是其承担着政府的大部分的行政职能,同时村委会还能够“上传”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基层组织需要根据村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状况,按照政府的规定具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农民形成与火葬相关的行为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精英由于其感召力应发挥示范作用,在现有行为基础之上采取一套更为文明节俭的行为方式供村民模仿,与此同时,从如下两个方面监督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一方面杜绝村民行为的“返古”,即重新回归到原有的土葬行为方式;另一方面督促村民减少现有丧葬结构的不文明、不节俭等要素。基层组织针对村民的行为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其采取合理的丧葬行为方式而非采取具体的惩罚措施。基层组织在引导农民采用更为理性化的行为方式时,应该注意超越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切实保障丧葬改革的顺利进行。
     3.农民主动建立与执行一套与火葬相关的行为准则
     无论是政府的引导还是基层组织的推动,如果没有农民的真正参与,农民的感性选择理性化的误解和政府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偏离状况将进一步加剧。“没有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对提升效率的理性化和制度化的认同,他们不仅不能积极适应社会的理性化和制度化,相反还会成为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的阻力,试图通过理性化和制度化建立社会和谐秩序也只能流于形式”。在现有的农民行为选择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改变原有的丧葬结构,即改变“人死、守尸、火化、埋尸”的结构或其构成要素下的具体特质,真正实现农民的感性选择理性化和政府理性选择感性化。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应积极主动参与行为规则制定与执行,只有其真正发挥主动性,才能有效避免各种“逃避”和“违规”的行为,而且还能够使与火葬相关的行为准则更加符合农民的真实需要。而其目标是实现丧葬结构从“土葬”向“火葬”的转变,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丧葬行为方式的文明节俭。
     四、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笔者只是探讨了H村的村民的丧葬行为实现感性选择理性化的方式,其它村庄是否也是存在情形不得而知,所以对策是否具有推广性还需要进一步检验。就当前的政府对于丧葬改革的实践讲,政府把在大多数地区推行火葬当做推动丧葬行为的文明节俭化的唯一手段,或者按照本文的观点,政府认为在大多数地区推行火葬是一种理性行为,农民选择火葬并且形成与之相配套的一套行为准则就是感性选择理性化和理性选择感性化的共同结果,但是或者行为是否是一种理性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因为这种丧葬方式“不仅浪费大量能源,而且严重污染空气,同时由于火化后骨灰安置积累下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生者为逝者所背的包袱越来越重,最终人类社会将不堪重负”。由此,何种丧葬行为方式能够体现目的、价值的整合统一就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
青木昌彦指出:“在人类的整个时期,参与人会拥有多种推测和预期的规则,在某些方面这些规则是相互竞争的,但在其他方面它们又是互补的。那么,在制度现象不断变化时,参与人会对每一种规则进行‘实验’,并在给定的环境状态下选择出其认为最合适的一个。参与人将发展一种相机规则,在不同的环境下采用不同的规则。然而,当一个有多种规则的固定的集合被参与人连续视为一种有用的工具时,我们仍然可以说他的主观博弈模型又被创造出来了”。也就是说,规则是多样的,我们只是选择了其中的一条规则,而且这种规则的选择是主观博弈的结果,体现人们办丧事的行为文明节俭的规则必然是多样的,而政府主要选择了其中的火葬方式并认为这是社会成员选择此种丧葬方式是一种理性选择,这本身也属于一种主观博弈的结果,是被人所建构出来的,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坚持文明、节约的丧葬办事原则下,可能更多的其它丧葬行为方式会被政府标签为理性化的行为方式而登上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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