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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殡葬改革--佛教的传入与火葬

来源: 重庆殡葬网  日期:2018-09-19 11:05:5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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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殡葬改革,是指人们对殡、礼、葬式和丧事活动规范的改变。因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根据某一观念而进行的,所以也涉及到人们观念的改革。在中国镇葬史上,最引入注目的是土葬和火葬、隆丧厚葬和简丧薄葬的对立,以及近代西方思想传入后所引占的变化。西方死亡思想传入后,人们的对于死亡的观念上的改变,佛教的传入和火葬就是一个明显例证,表现得最为充分。

        己如前述,中原地区的汉民族(或农业民族)传统流行土葬,‘以致将焚尸视为奇耻大辱和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如:战国时期燕军围攻齐国,掘齐人家墓,焚其尸,齐人“望见皆弹泣,俱放出战,怒百十倍。”(《史记.田单列传》)但我国古代周边的一些少数民族却流行火葬。

        火葬,又名火化、焚化。《鱼子.节葬下》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考,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和熏上,诣之登退(升天为仙),然后成孝子。”仪渠也作“义渠”,今甘肃庆阳县西南。这一带的火化风俗甚至可以追溯到原始时期。如1945年在甘肃临浇县寺洼山的史前遗址时,出土了一个盛有人类骨灰的灰色大陶罐。但是,这些少数民族一旦受到中原更先进的汉文化的影响,也多逐渐接受土葬了。

       中原地区,较大规模地流行火葬是东汉佛学东移,人们的死亡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之后。佛教视肉体为“不洁净”之物,是灵魂的牢笼:它那无穷的欲望阻碍人的灵魂进入一种高度寂净状态:为求得灵魂的超脱,躯体无须保留,火化之是最彻底的办法。憎徒死后依教规必须焚化,后扩大到民间,甚至皇室成员也有火葬。如五代后晋皇帝石敬塘,其妻死,皇儿便焚其骨“穿地而葬焉。”

       宋代以后,火葬在相当地方成俗。如4水浴传》中就有武大郎死后被送至化人厂去焚化了。这表明当时已有了专门的火葬场。当然,这一葬式的普遍流行也和一些地方的人多地少相关。如《末史.礼志》载: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河东即今山西。《马可波罗游记》载,元朝时我国北至宁夏、西到四川、东到山东、南到浙江的广大地区盛行火葬。

       唐中、后叶,韩愈以儒家“道统”继承人自居率先反佛,指责当时的社会僧徒甚众,不事稼稿,巧言游食,不事君臣,父子夫妇之礼(即不承担应有的社会义务),大有悖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于以来的中国文化。到宋、‘明理学兴起,儒学再次复兴,与佛教的广泛传播相伴随的火葬自然也就在被指责挞伐之列了。    宋太祖建隆三年(692年)曾效令:“近世以来宰多火葬,甚违典礼,自今宜禁绝”《东都事赂.太沮记9。南宋高宗时大臣奏,要求朝廷采取措施,“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末史.礼志》)。但资料显示,宋、元两朗时民间的火葬仍极流行。且由于火葬不占地,省钱、省人力,故颇为相当一些地方的贫苦民众所接受。据《金史》载,此时的北边的女宴人流行火葬,称为“烧饭”。

       明、清两代,对火葬之禁尤严,视为“有失人伦”。明太沮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禁止浙江等处的水葬和火葬,违者治以重罪。《明律.礼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杖一百。”即使是去世长者“有遗言”也不许,可见当时浙江一带对火葬J5至水葬颇为报深蒂固,并无畏惧、厌恶之感。《明律.刑律.盗贼》则强行规定:其子孙毁弃(即火葬、水葬)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无遗言而孙人等擅行火葬、水葬要杀头,这是相当严厉了。《明史.礼志》规定:“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阔闲地为义家,使之葬埋。”

       至此,摈葬又一次被提高到“人伦”即道德和社会治理的高度予以考虑,仍是孔子的“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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